省级重点龙头企业

2023-07-11 17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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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


1. 企业组织形式。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、加工、流通或服务为主业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专业组织。包含依法设立的公司(含内资公司、私营公司、外资公司),其他形式的国有、集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。


2. 企业规模。加工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,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,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;种植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,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,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;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,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,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;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,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,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;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不考核资产规模指标,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;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原则上不考核资产规模指标,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。


3. 企业经营产品。企业农产品生产、加工、流通或服务的销售收入(交易额)占总销售收入的60%以上。


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》


4. 企业效益。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;企业应不欠税、不拖欠职工工资、不欠社会保险金。


5. 企业负债与信用。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%;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

6. 企业带动能力。企业通过建立可靠、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,带动农户300户以上(含土地流转受益、购销订单或合同、入股及其它方式)。


7. 企业产品竞争力。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、产品科技含量、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且有研发投入,主营产品符合国家、省、市的产业政策、环保政策、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,产销率达90%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