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做好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,保障评审质量,根据《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(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,以下简称《奖励办法》)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、云南省自然科学奖、云南省技术发明奖、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、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、评审、授奖等各项活动。
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(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)的提名、评审和授奖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。
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、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,对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。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、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。
在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,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。
各级党委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。
各级党委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,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。